主站《全职高手》
转载请先申请授权

看文要注意主页链接
看主页链接先看“目录脑洞”
更文不定期,病中休学党

粮食谱
韩张/all张,all莫(无张莫),
伞修/叶all(无修伞、韩叶),
双花,林方,喻黄,江周,方王,
双鬼,高乔高,刘卢刘,等等

【观点】关于动画版抄袭一事的个人见解+安利UP主不具名观众+法律辅助

第二天回来看看……感觉自己真疯狂……果真是步入了青春中二期的年龄了……

黑体字是重点,最后几段才是本只真正的观点。

本只就是那么爱啰嗦……


       大深夜的码字突然被一个老同学敲,说本只追的番里好多都是抄袭了别家的。

       TA以一种很激烈的令人看了很不舒服的言辞来批评《全职高手》动画版,并拿出了某位各种抄袭作品都上电视甚至得奖的知名小说抄袭女来作为TA论点的佐证。

       一开始本只看了觉得也挺愤慨,毕竟这是本只全心全意爱着的世界,容不得他有半点瑕疵。

       于是就问了TA一些具体问题,抄袭了什么?怎样抄袭的?

       然后TA甩给了我几条新闻链接。


       哦,BGM,这个之前在LOF上看到相关信息,这里也知情。

       这的确是太不好了,必须敲打【拿起了搬砖】


       但是,分镜?

       分镜?

       分镜???!!!

       EXCUSE ME?!!!


       这里一个休学党,平时码码字,产点没人吃的粮。作为一个IT爱好者,所做的努力也至少要对得起自己的兴趣。因为陶醉于创造自己的世界,所以最近迷上了玛雅建模。迷上了玛雅建模就离不开去了解动画是怎么一回事儿,再说,这里想学建模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想让自己心里的世界动起来嘛~

       嗯,离不开了解动画是怎么一回事儿,这就了解出问题来了。

       什么是分镜,什么是剪辑,什么是构图,什么是细节,新闻源搞清楚其中的含义了吗?

       看着相似和抄袭,这是根本不同的概念,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是无辜和罪恶的区别。

       虽然说在写手圈里,撞梗与抄袭是一件比较难界定的事。但是在动画上,有心人如果肯一帧一帧地把画面放出来,那么界定这是属于相似还是属于抄袭,也不是太容易一点了吗?


       当然,本只再怎么自学,也只能说自己是个外行人。没有真正的底气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强行安利一个bilibili的UP主:不具名观众

       以及TA的有关《全职高手》动画版抄袭一事的良心视频,目前共2p:av9820685


       膜拜UP主,本只是一个喜欢把事情弄详细弄细心的人,但这位UP主不仅很专业,而且异常细心,有理有据,值得敬佩。


       新闻为了赚取热点通常不择手段,不过本只也希望可以用善意的目光来对待他人。如果发布者是抱着一颗热爱荣耀的心来说明问题,从心态上来说不能说发布此消息的人有什么错。比如关于BGM的事,本只就不认为《全职高手》动画版无辜,认为官方应该承认错误并且道歉担责。

       可是,对于现在所说的分镜抄袭一事,本只就觉得视美这只好兔子被无端扣上了帽子,真的是很冤啊。


       虽说发布消息的第一人心态也许是好,但从原则上来讲,如果一个新闻缺乏了真实性,客观性,专业性,而被多人转发评论,甚至成为某些为满足自己属性而随意发表言论攻击某一事物的人或集体的绝对证据。那么这条信息这就属于虚假信息,这种行为就是诽谤行为,这个现象就是诽谤现象。


       可是以目前的状况来说,这种虚假信息,或者说这种诽谤现象已经存在了,并且被广大不知情群众转发。而在这群可以说是因为对《全职高手》和对荣耀的爱而被利用的不知情群众中,也有部分人士就如我那可爱的老同学一般作为。

       那么于此,对于虚假信息发布者,或者说诽谤现象创造者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界定呢?

       以下附上相关法律文件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新版)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只不知道目前这条消息有没有转发到五百次以上,但是根据本只对相关法律人士的咨询,如果转发次数到达三百次以上,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为什么要写这些呢?

       借用这位深夜打扰本只码字,最终自讨教育的老同学原话

【为了隐藏老同学信息,将聊天版面转换成了电脑QQ气泡版。灰色的是老同学,蓝色的是我】


【本只的同学TA这种人哦……】


       爱全职,希望全职晶莹剔透,这种真爱粉的心态是好的。但是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随意发表言论,或者盲目跟风,甚至路转黑,粉转黑。这些行为,对此事的直接受害者视美来说是一种很残忍的污蔑与伤害,对我们爱的全职高手和荣耀来说也是一种抹黑,是一种间接受害。而这些行为,对于消息转发者和部分义愤填膺人士来说,可以称得上是被虚假消息利用。他们被虚假消息侵犯了法律上规定的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同样是可怜的受害者。

       我们都不希望做被害者,受害者。无知并没有什么错,毕竟大家都不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世纪天才,总归会在某些方面有知识欠缺。说实话,无知应当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这体现了问题的根源,反映了自己的弱点,让自己找到可以改进,可以提升的地方,可以让自己变成更好的人。

       所以本只并不觉得,像本只同学这样的朋友们,这群同样无辜的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批评是需要被喷的,但也希望大家包括本只自己,可以从中买一个教训。

       不要轻易去判定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对与错,尤其是在这个物欲横流,信息爆炸的世界里。

       因为大家都很难保证自己所处的角度是客观与公正的。就如本只现在所说的也仅仅只是一家之言。本只在分镜抄袭一事从了解始末后就站在了维护视美的角度,所以本只并没有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从原则上来说,个人的观点是非客观的,所以本只也不能保证自己言论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除了对虚假消息和诽谤行为的恨,这里无意批评谁,更无意批判谁。我也不是什么大人物,三观也不正,也没有什么理由让别人跟着自己一起做些什么。但归根结底,无论如何,为了防备并防止这些无孔不入且伤人害人不浅的虚假信息,为了不要成为被有心人利用的受害者,请让我们用各种知识来武装自己,识别错误,检举揭发,规避伤害,这些都是为了维护我们身为公民的自身利益

       做一个不缺感情与感性,但也拥有理智与理性的好公民。让我们一起来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每一则新闻,每一个消息,以及每一条言论,包括此刻您正在阅读的,本只在深夜放飞自我的胡言乱语。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欢迎评论区以理智的方式发表个人见解。

       最后,谢谢所有阅读过此文的人士的阅读。


                                                                                              诺水素清

                                                                                              2017.4.15




评论 ( 5 )
热度 ( 32 )

© 诺水素清 | Powered by LOFTER